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南台村*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号3号楼*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