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俊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
被告:牟玉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牟玉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