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运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贺州市大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351491051。 法定代表人:邓志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运江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一、偿还借款本金510000元;二、承担执行费53154.15元、受理费5083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居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已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唐运江已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本院作出判决的上述二项执行事项,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听证,申请执行人唐运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书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