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吝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高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吝娜与被告高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吝娜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吝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吝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吝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