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丁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孟胜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浙0602民初8035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丁坚刚与被告孟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4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赵志明
审判员陈宝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