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奚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立通5号诉讼费交纳通知,赵某1、奚某在2021年3月26日收到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1、奚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金丽 书 记 员 李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