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松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判处王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松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刑事审判庭移送王松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1)川1502执1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659.1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办理财务手续支付翠屏区财政局;并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659.1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340.9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中对王松“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谯雪川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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