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本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续玉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郭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西环一路北段路西毛家庄村东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87235489H。
法定代表人:续玉森,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本红与被申请人续玉森、郭青、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续玉森、郭青、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56722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续玉森、郭青、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6722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朱本红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