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红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被执行人:蔡永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连红玲与蔡永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为位于奎屯市团结南街13幢1号房产与奎屯市哈英德42幢131号房产,其名下位于奎屯市团结南街13幢1号的房产经过依法拍卖流拍后以9,043,639.44元抵偿本案债务,另一位于奎屯市哈英德42幢131号房产已设置抵押权并已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无实际财产价值,另对其名下唯一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现涉及被执行人的债务案件较多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已向其住所地周边社区走访调查了解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036,000元,已执行9,043,639.44元,剩余执行标的、迟延履行利息与执行费79,436元尚未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书面认可,且提供不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