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城关镇城北村四组7914号。
法定代表人:闵付
被告:李文山,男,汉族,住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处与被告李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