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张继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继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2.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