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办响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80030970345X7。

法定代表人:何瑞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家晔,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唐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农民,无职业,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8)黔262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唐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应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并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决定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8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唐华,责令被执行人唐华缴纳案款3994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4207元。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4日,经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752的账户有存款2784.81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实施额度冻结456111.00元(实际冻结2784.81元);其名下登记有一辆宝马牌汽车(车牌号码:贵H×××**),后经核实该车所有权人为何吉。2021年8月6日,本院查明岑巩县客楼小学学生宿舍及食堂工程发包人为岑巩县教育和科技局,承包人为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由被执行人唐华聘请人员施工并提供材料,目前该工程未拔工程款有50万元以上。2021年8月12日,经本院向岑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华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均有抵押,本院如实将房产及抵押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家晔,并征求其意见,其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唐华的房产、车辆。2021年8月13日,经向岑巩县舞水街道万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社区不清楚被执行人唐华的基本情况。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家晔,其予以充分认可并同意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华在岑巩县客楼小学学生宿舍及食堂工程工程款后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华在岑巩县客楼小学学生宿舍及食堂工程工程款403676元,并通知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华采取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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