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丽君,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凤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海亮,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丽君与被告张凤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龚丽君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龚丽君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