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尼玛确,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乃村。

被执行人:益西平措,男,藏族,1964年7月24日,

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吉隆公路段职工(已退休),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尼玛确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益西平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吉民初字第04号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益西平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益西平措系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吉隆公路段职工(已退休),具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益西平措在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吉隆公路段工资收入中扣留12040(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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