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学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元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王学富申请执行元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富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利息96641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0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36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元军林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元军林名下存款以250241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李龙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