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李占江,男。
辩护人赵强久、张昊,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申某某,男。
辩护人郑大鹏、沈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衣某某,男。
辩护人初杰、闫军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男。
辩护人徐欣,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
辩护人徐晶、邵一君,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燕某某,男。
辩护人邓剑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
辩护人薛圣造,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
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
辩护人王德超,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向某某,男。
辩护人张胜永,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
辩护人张雪,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
辩护人王**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
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
辩护人刘立臣,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牟思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江、申某某、衣某某、樊某某、蒋某某、燕某某、杨某某、王某1、陈某、向某某、何某某、王某2、魏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罪,被告人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