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城区嘉源果业,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佳惠水果公园二街5栋132、133号。
负责人:余杰,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定,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鹤城区嘉源果业诉被告周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鹤城区嘉源果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周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城区嘉源果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鹤城区嘉源果业撤回对周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鹤城区嘉源果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