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59号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恒,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宋学胜,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学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宋学胜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323.03(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2020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消费易电子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宋学胜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495.0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后息另计),合计156495.0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学胜是四九菱塘小学的老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在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后,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5000元,用以偿还债务,直至本院裁定解除扣留、提取时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存款376.84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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