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688224490T。 法定代表人:韩金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子杨。 被申请人:河北畅德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西岔头镇王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059444503F。 法定代表人:黄文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畅德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畅德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山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