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青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青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并向原告邵阳市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邵阳市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