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香水湾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窦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万福公司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海南省××县”,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万福公司邮寄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相关诉讼材料。2019年6月11日,中国邮政以“原书地址不详”为由,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退回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应视为已向上诉人万福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万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6元,减半收取932.3元,由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