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国森,男,****年**月**日出生,打工。
被执行人:斯琴,女,****年**月**日出生,退休。
被执行人:金歌,女,****年**月**日出生,无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森与被执行人斯琴、金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国森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275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国森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斯琴、金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日,调查被执行人斯琴、金歌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斯琴、金歌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额执行。
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国森与被执行人斯琴、金歌对剩余案款55275元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斯琴2021年10月8号前未缴清案款,自愿将惠镇老城村二组102室房屋以及院内土地和地面附着物以物抵债的形式给申请人马国森。
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国森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马国森对被执行人斯琴、金歌享有的55275元债权,如被执行人斯琴、金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国森有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