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滑县盛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牛屯镇后鸭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61001572E。
法定代表人:聂士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颍上县鲁口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鲁口乡街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1226682066858T。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盛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波、颍上县鲁口加油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滑县盛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滑县盛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计1811.5元,由原告滑县盛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