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家晓,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琼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刑终66号刑事裁定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蔡家晓没收个人财产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蔡家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家晓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蔡家晓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家晓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3日,本院发函给被执行人蔡家晓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要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上述街道办事处未予回复。2021年3月26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蔡家晓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了解其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家晓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故对被执行人蔡家晓的财产刑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8)琼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刑终66号刑事裁定中关于没收被执行人蔡家晓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伍 卓 斌
审判员 唐彩荣审判员吴青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凯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