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297065。
法定代表人:张福德。
被执行人:王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葛妙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王伟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傅秀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东、葛妙燕、王伟星、傅秀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星、葛妙燕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立新
审判员 罗建斌
审判员 章巧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