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张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兆梅诉被告霍君、张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兆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宋兆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