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昭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零汉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昭广与被告零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李昭广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昭广以零汉强已支付其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昭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昭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桂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玉娟 书 记 员 谭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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