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昭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零汉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昭广与被告零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李昭广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昭广以零汉强已支付其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昭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昭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桂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玉娟 书 记 员 谭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