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金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