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洪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邓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洪楼与被执行人邓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新3201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楼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洪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部门查询金融、工商、车辆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长安牌机动车一辆,但是没能实际扣押。2021年6月26日本院到和田市努尔巴格街道团结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邓猛信息,到和田市塔乃依北路701室实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周洪楼,告知本院线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01执81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