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明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李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明省与被告李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明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明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明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明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泽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