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解予,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建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审被告吴迪,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个体,现,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span>
原审被告兴安盟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经理。
原审被告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赵晓晨,局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一一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
法定代表人王德力,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告辩称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牟建荣与吴迪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之约定,双方所签订的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材料由吴迪提供,但所有施工工程均由牟建荣负责,合同同时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及保质期一年,综观《施工承包合同》全部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之约定,因此本案纠纷实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在裁定中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驳回了管辖异议申请,属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迪与牟建荣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即所有装饰材料由吴迪提供,牟建荣只负责进行装饰施工,即提供劳务,且牟建荣个人并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可以认定该合同实质为劳务合同。综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