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被执行人:江玉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云峰与江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标的为59637元,已实际执行标的为7400元,未执行标的为522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江玉芹住房公积金22000元,由朱云峰分得7400元案款,依法对江玉芹工资予以扣留。朱云峰同意以江玉芹工资偿还案款,剩余案款因履行期间较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80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