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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