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住武威市。

被告:胡某,住武威市。(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胡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胡某偿付劳务费7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我在胡某承包的工地修路,具体以卡车拉运砂石料,共计拉运15天,胡某欠拉运费74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我多次催要,胡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胡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朱某在胡某承包的工程上干活,负责拉运砂石,干完后,经结算,胡某应付朱某劳务工资7400元,2020年1月20日,胡某向朱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后朱某催要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予以清偿。胡某下欠朱某劳务工资7400元,胡某出具欠条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某要求胡某支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胡某向朱某支付劳务工资7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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