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海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贾朝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陈凤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徐岩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李立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西城乡蔡西村。
法定代表人:蔡成林,经理。
被告: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审理经过
原告解海宁、贾朝刚、陈凤中、徐岩松、李立中与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被告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解海宁等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9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本斋东村新民居建设工程,原告为被告打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拒不支付该笔款项,后经本斋乡政府出面交涉,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及工程欠款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张峰辩称,原告是与工程承包人赵锁成签订的劳动协议,是给赵锁成打工,我只是将工程分包给了赵锁成,我并不认识原告。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和工程欠款表。被告张峰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9日,原告在本斋新民居工程工作时,该公司并没有成立。原告和被告张峰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张峰提交了一份本院(2020)冀0929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及赵锁成的支款表,拟证明赵锁成已经将工程款支完。原告认为该支款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峰承建了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新民居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赵锁成,双方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赵锁成承建小区1-4号楼工程,原告解海宁、贾朝刚、陈凤中、徐岩松、李立中受雇于赵锁成在工地工作。2020年1月15日,原告因找不到赵锁成索要工资,到献县反映问题,被告张峰到现场解决问题时,出具了一份《本斋小区工程欠款表》,其中欠解海宁工资40000元、贾朝(长)刚工资45000元、陈凤中工资25000元、徐岩松工资6300元、李立中工资53000元,共计169300元。原告及工人王宝林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关于本斋东村新民居建楼过程中所欠工人工资费用一事,经承包商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欠款人当面协商,一致认可附件中所欠款项,达成本协议,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于2020年2月29日之前必须付款到位,否则由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签字人承担,五原告和被告张峰在协议签字。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峰在承建本斋东村新民居工程过程中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赵锁成,原告解海宁、贾朝刚、陈凤中、徐岩松、李立中受雇于赵锁成在工地干活期间,被告拖欠工资共计1693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和《本斋小区工程欠款表》为证,赵锁成应支付给工人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张峰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分包人赵锁成不能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先行清偿工人工资,然后再依法向赵锁成追偿,而且被告张峰在还款协议中也明确表示自己同意支付工人工资,故被告张峰应该给付原告工资169300元,被告张峰给付原告工资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原告在工地工作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9月份,并且该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中也未加盖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原告也未提供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该工程建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沧州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解海宁、贾朝刚、陈凤中、徐岩松、李立中工资共计169300元;被告张峰履行给付义务后,可依法向赵锁成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被告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如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