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喀什金海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5959403599,住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昆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仁,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773471007M,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31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黎瑞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喀什金海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13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35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703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5月10日、2021年0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手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为停业状态。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0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喀什金海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执行人喀什金海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关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世   龙 审  判  员   买布甫沙 ·巴巴汗 审  判  员   阿布都艾尼·米吉提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姑丽皮亚 ·帕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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