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告翟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锋诉被告翟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法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锋无法提供被告翟俊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国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