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6700879421,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森林,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被告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