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臣,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雪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宋国友与滕雪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国友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滕雪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国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宋国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国友负担,返还宋国友3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