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正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罪犯吴正发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吴正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累计余分545.66分,考核余分超过3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正发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