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道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街村。 被告:丁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长江村。
审理经过
原告郭道轩诉被告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道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道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道轩撤回对丁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郭道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继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