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贤庆,男,汉族,1974年7月30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孙家立,男,汉族,1957年3月3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孙家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贤庆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家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家立的银行存款20352.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