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家住云南省绿春县,现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云南省广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