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李昌云、陶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昌云、陶明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7月7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曹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