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科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金鹏时代4号楼1单元2908室,办公地址:息县城关镇百合花园项目。
法定代表人:曾繁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告:徐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科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魁、徐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科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丁魁、徐莹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及2013年10月24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二倍利息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即扣除已付部分,余款为16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丁魁、徐莹在原告处购买了息县百合花园6号楼1607号房屋,总房价为453816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按照约定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交首付款183816元,还剩尾款27万元,丁魁又于2019年11月25日支付尾款7万元,同时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2020年3月31日还清欠款20万元,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利率两倍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24日开始计息”综上所述,到期之后二被告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多方催要无果,特依法提起诉讼。
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又重复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尾款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魁、徐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科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