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8组294栋02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芳,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金地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李海英立即给付拖欠货款72750元,及从2013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1分5厘给付相应的利息,暂定利息为500元,具体金额以庭审时核算为准,诉讼费由李海英承担。事实和理由:曾经起诉的李海燕与李海英经法院核实为同一人,李海燕只是当时进货时她大姑姐代接货而签署的常用名李海燕,李海英在一审中己经承认自己有两个名字,李海燕和李海英。一审中,李海英陈述金地公司给送的化肥是20多吨,不是45吨。金地公司又提供了两个新的证据,一是视频录像,视频录像的内容是李海英亲口说是45吨化肥,这就证明了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送了45吨化肥的事实;另一个新证据为当时送货司机于长洪的证言,也能证明给被申请人送了45吨化肥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