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建设南路90号瑞德商城一层C9号。
经营者:张学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24楼1911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福。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525元及违约金22812.5元(违约金为日62.5元,期限为2020年1月6日-2021年1月5日)。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计算机、电子产品及辅助设备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在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台式电脑、笔记本、摄像头、显示器及其他配件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06725元的货物(后又增加价值5800元物品),原告负责送货上门。被告应在见票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将上述物品全部送至被告办公地点,并提交了合法票据,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限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0年7月9日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62525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货款,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原告作为出卖人与被告作为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监控摄像头、网络交换机等设备并完成交付,总价款共计106725元,结算方式及时间为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结算,货物送达后,凭真实有效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关于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结算时间结算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货款总值的0.1%向出卖人支付逾期结算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电脑一台,约定价款5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告交付上述第一批货物,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告交付电脑一台,上述货物交付后由案外人贾雪在接收清单中验收人处签字,同时载明货物品牌、型号、数量、单价,货物总价为112525元,原告陈述贾雪系被告处的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金额合计106725元。2020年1月2日,原告为被告开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为5800元。上述发票原告分别于开票当日交付于被告。2020年7月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525元,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则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根据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物送达后,凭真实有效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货款,因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日向被告交付发票,故被告应于2020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全部货款11252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500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62525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252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每日按欠付货款的0.1%即62.5元自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计算违约金,其主张的日违约金过高,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实际损失等方面,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调整,且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6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不妥,应自欠付之日即2020年1月23日,综上,违约金应以尚欠货款62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336.63
元。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货款62525元及违约金2336.63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化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元、保全费873元,由被告唐山市看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