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长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天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95102280H。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长秀与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1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鄂2801民初46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现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徐长秀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56×××81,冻结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