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阳小河科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珠江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军,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赵庆荣,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阳小河科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庆荣名下价值60373.95元的财产,并出具了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小河科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庆荣名下价值60373.9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怔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凝霜 书记员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