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白晓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庄淑红与被告白晓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庄淑红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淑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淑红负担。